2008年11月14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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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报提醒
野猪可以打 “野猪弹”不能造
本报记者 朱乔夫 通讯员 巫红梅

  武义人何某住在遂昌县,平时喜欢研究小爆炸物。看到山中野猪较多,何某就在空地上自制了六颗“野猪弹”。8月26日,何某将3颗“野猪弹”埋到村后山上。28日,何某上山发现一头野猪被炸死,遂将野猪抬下山,同时取回未爆炸的另两颗“野猪弹”。
  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后,在何某的柴房里查获了剩余的5颗“野猪弹”。经鉴定,何某自制的“野猪弹”已构成爆炸装置,且具有杀伤力。
  遂昌法院认为,何某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管理法规,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,擅自制造爆炸装置,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。11月11日,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。

  提醒:
  遂昌警方表示,临近冬天,又到了野猪频繁活动的季节,民间为了消除野猪的危害,常常私制和贮藏的一些诸如“野猪弹”的爆炸物品,带来重大安全隐患。为保障人畜安全,省林业厅、省公安厅明确要求,各狩猎队猎捕野猪时必须使用猎枪等合法工具,毒药、炸药、电捕、铁夹、陷阱等都不得使用。因此,打野猪必须守法,千万不要野猪没打着,反而“伤”了人。